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簡字第86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86號
- 原告
- 光合草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秀珍
- 被告
- 蔡錦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並於同年5月9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1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19至2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