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簡字第16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16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學蘭
- 被告
- 兩岸雲大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漢泉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92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