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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簡字第16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蔡旻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16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蘭
被告
兩岸雲大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漢泉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92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蔡旻穎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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