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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簡字第35號

返還投資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黃佩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35號

原告
陳忠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視創富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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