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小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城小字第26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被 告 大漢綜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厚平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59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14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