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小字第26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城小字第26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豐
- 被告
- 大漢綜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厚平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59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6614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