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小字第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蔡旻穎

原告
金豐租車行
法定代理人
楊尚福
訴訟代理人
吳彥廷
被告
劉振春(即劉志宏之繼承人)

吳秀美(即劉志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振春、吳秀美為劉志宏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有明文。次按裁判後發現當事人已於裁判前死亡者,此項裁判並非當然不生效力,應由法院調查其應行承受訴訟之人,對之命為承受訴訟並為送達裁判正本(最高法院68年度第3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參照)。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0月20日宣判。而被告劉志宏110年9月28日死亡,其並無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為被告劉振春、吳秀美,此有屏東○○○○○○○○111年1月7日屏恆戶字第11130007800號函暨附件被告劉志宏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訴訟雖已宣示判決,仍應由本院裁定命上開繼承人為被告劉志宏之承受訴訟人,並送達判決正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小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