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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簡字第16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蔡旻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16號

上訴人
被告
兩岸雲大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漢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電信分公司間因本院110 年度城簡字第16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部份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蔡旻穎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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