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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簡字第3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蔡旻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30號

原告
順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欽
被告
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紹詮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

9 年度司促字第19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450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蔡旻穎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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