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簡字第30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30號
- 原告
- 順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文欽
- 被告
- 允強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紹詮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
9 年度司促字第19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450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