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簡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蔡旻穎
- 法定代理人賴文欽、利紹詮
- 原告順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允強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30號原 告 順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欽 被 告 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紹詮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9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50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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