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簡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黃佩穎

  • 當事人
    曾光雄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34號 原   告 曾光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視創富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作為訴訟費 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李偉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簡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