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簡字第35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35號
- 原告
- 陳忠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視創富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