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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蔡旻穎

  • 當事人
    莊淑鈴環視創富有限公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9號原   告 莊淑鈴 被   告 環視創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應必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4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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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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