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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簡易庭111年度城建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蔡旻穎

  • 上訴人
    翁錦鳳即榮富工程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建簡字第3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翁錦鳳即榮富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 城建簡字第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部份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上訴人僅繳納1,660元,尚 欠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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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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