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1年度城建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蕙琪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建簡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蕙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錦鳳即榮富工程行間因本院111年度城 建簡字第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部份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1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