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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建簡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蔡旻穎

上訴人
即被告
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蕙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錦鳳即榮富工程行間因本院111年度城建簡字第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部份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1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蔡旻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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