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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簡易庭111年度城建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蔡旻穎
  • 法定代理人
    陳蕙琪

  • 被告
    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建簡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蕙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錦鳳即榮富工程行間因本院111年度城 建簡字第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部份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1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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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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