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1年度城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蔡旻穎
- 原告翁錦鳳即榮富工程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城補字第2號原 告 翁錦鳳即榮富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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