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1年度城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洪瑞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補字第31號 原 告 洪瑞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欽即明成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