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城勞小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陳昱豪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金泰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皓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及未更正被上訴人之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7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2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金城簡易庭詢問簡答表2份存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