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城勞小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黃俊偉

上訴人
原告
陳昱豪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金泰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皓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及未更正被上訴人之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7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2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金城簡易庭詢問簡答表2份存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金城簡易庭112年度城勞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