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城簡字第59號
- 原告
- 長天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進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玉珍間因請求返還購屋貸款差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