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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宋政達
  • 法定代理人
    翁三裕

  • 當事人
    川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川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三裕 訴訟代理人 蔡忠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俊德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6,56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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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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