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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簡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王鴻均
  • 法定代理人
    楊志弘、詹寶治

  • 原告
    東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利安通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簡字第42號 原 告 東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弘 被 告 利安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寶治 訴訟代理人 王詩惠律師 黃韻宇律師 彭國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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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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