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宋政達
- 法定代理人翁三裕
- 當事人川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川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三裕 訴訟代理人 蔡忠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俊德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6,56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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