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
- 原告
- 川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三裕
- 訴訟代理人
- 蔡忠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俊德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6,5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俊德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6,5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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