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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簡字第4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王鴻均

原告
東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弘
被告
利安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寶治
訴訟代理人
王詩惠律師

黃韻宇律師

彭國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王鴻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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