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簡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東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楊志弘、利安通工程有限公司、詹寶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簡字第42號 原 告 東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弘 被 告 利安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寶治 訴訟代理人 王詩惠律師 黃韻宇律師 彭國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