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簡字第69號
- 原告
- 鑫安運輸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詩以
- 被告
- 蕭文裕即振承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誤載為113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