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簡字第79號
- 原告
- 宸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詩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克宏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