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補字第22號
- 原告
- 沈家安
- 被告
- 林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即原告之異議權,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經查,原告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2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在上開執行事件中對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為斷,而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證,核閱無訛,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