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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補字第2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敬展

原告
沈家安
被告
林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即原告之異議權,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經查,原告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2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在上開執行事件中對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為斷,而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證,核閱無訛,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林敬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補字第22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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