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金城簡易庭114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宋政達
  •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 原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楊順村即伍圓工程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順村即伍圓工程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鍾隆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復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準用 之。 二、經查: 查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1月3日之民事上訴狀(具上訴理由)記載: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本人坦承我是法律 素人對法院所寄的執行命令有所怠忽未即時提出異議,願請法院給予寬容,本人願將張創欽96年所欠的債務本金新臺幣(下同)66,106元繳納給原告,不要再加其利息,讓此案件終結等語。惟查,上訴人於第一審之答辯聲明為:「原告之訴駁回。」,而第一審裁判結果為上訴人一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而提起本件上訴,並於上訴書陳述上開文字,則上訴人究竟係請求如附表編號1之何種上訴聲明?尚有矛盾且不明的情事存在,上訴人就此應予補正,上訴始為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其他注意事項: ㈠本件命上訴人補正之事項,請上訴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4項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 請以電腦文書打字之方式製作,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㈡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杜敏慧 附表: 編號 補正事項 1 上訴人應敘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㈠上訴人在114年11月3日的民事上訴狀(具上訴理由)所記載之上訴聲明與原審之答辯聲明間有矛盾、不明之情事,會讓法院不清楚上訴人究竟是想要第二審廢棄後,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勝訴的部分,還是想要第二審把第一審超過66,106元的部分廢棄後,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的請求,上訴人應該要跟法院陳述明確,是要請求下面1.或2.的哪一種型態? ⒈廢棄原審上訴人全部不利之部分,並認為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勝訴之請求應全部駁回。 ⒉僅請求廢棄原審判決結果超過66,106元之部分,並請求第二審廢棄上開部分後,將被上訴人超過66,106元之請求駁回。 ㈡如果上訴人沒有在命補正的時間內陳報給法院,法院依法會直接駁回上訴人之上訴,這部分可能會影響到上訴人的權利,如有不清楚,務必找懂法律的專業人士幫上訴人看過,才不會影響到上訴權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金城簡易庭114年度城勞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