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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城補字第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林家賢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衣婷
被告
楊玥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住所在福建省金門縣,然經本院職權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結果,被告於起訴前之民國113年5月20日已遷入上開被告欄所示之住所地,又原告並未表明或舉證本件有何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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