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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14年度城簡字第7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宋政達宋政達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城簡字第71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楊安明
被告
莊沐錞即三兄弟茶飲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城簡字第1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2月31日上午9 時44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亦綸到庭訴訟關係人如報到單所載。

朗讀案由。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及理由如下,不另製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127 元,及自114 年6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7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7 月14日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19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起訴狀及陳報狀(本院卷第41頁)。

二、本院得心證之部份:本件經法官一併審酌原告所提借款契約、客戶往來查詢明細、放款中心利率等資料,認定原告確實對被告有主文所載之債權、利息及違約金,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視同被告自認。

三、綜上,原告主張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所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宋政達

書記官 杜敏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杜敏慧

          法 官  宋政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杜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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