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五一號
金門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五一號
- 原告
- 光射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左敏捷
- 被告
- 快立得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其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拾分之柒,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二千二百八十五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之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出售單槍投影機(以下簡稱為投影機)一台給被告,售價十五萬元,是其由臺灣親自帶過來金門交給被告。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又出售被告一台投影機,售價十五萬元,是用當天復興航空的貨運交付給被告,貨運單上記載「電腦」,收貨人是由被告的職員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