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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五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0 日

金門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五一號

原告
光射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敏捷
被告
快立得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其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拾分之柒,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二千二百八十五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之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出售單槍投影機(以下簡稱為投影機)一台給被告,售價十五萬元,是其由臺灣親自帶過來金門交給被告。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又出售被告一台投影機,售價十五萬元,是用當天復興航空的貨運交付給被告,貨運單上記載「電腦」,收貨人是由被告的職員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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