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九十年度城簡字第六О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城簡字第六О號
- 上訴人
- 吉茂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六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