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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九十年度城簡字第六О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顏淑惠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城簡字第六О號

上訴人
吉茂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六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顏淑惠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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