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17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四七號 原 告 發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律師 被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被 告 戊○○(即瑞航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證 人 丁○○ 複訴訟代理 盧烽池律師 證 人 乙○○ 證 人 辛○○ 證 人 己○○ 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四七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日期<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魏玉英 法院書記官 張家榮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訴訟費用由被告庚○○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二、本判決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張家榮 法 官 魏玉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