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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四七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魏玉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四七號

原告
發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律師
被告
庚○○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被告
戊○○(即瑞航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證   人 丁○○

  複訴訟代理 盧烽池律師

  證   人 乙○○

  證   人 辛○○

  證   人 己○○

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四七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日期<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張家榮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訴訟費用由被告庚○○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本判決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張家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魏玉英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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