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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魏玉英魏玉英

  • 當事人
    發福營造有限公司庚○○甲○○戊○○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四七號 原   告 發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律師 被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被   告 戊○○(即瑞航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證   人 丁○○ 複訴訟代理 盧烽池律師 證   人 乙○○ 證   人 辛○○ 證   人 己○○ 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四七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日期<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魏玉英 法院書記官 張家榮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訴訟費用由被告庚○○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二、本判決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張家榮 法 官 魏玉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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