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四七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四七號
- 原告
- 發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黃子素律師
- 被告
- 庚○○
- 訴訟代理人
- 沈炎平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沈炎平律師
- 被告
- 戊○○(即瑞航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沈炎平律師
證 人 丁○○
複訴訟代理 盧烽池律師
證 人 乙○○
證 人 辛○○
證 人 己○○
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四七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日期<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張家榮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訴訟費用由被告庚○○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本判決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張家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