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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城小字第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周美玲周美玲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捷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凱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城小字第3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2法庭言詞辯論終結並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董文峰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凱霆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凱霆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凱霆科技有限公司於95年間承攬訴外人經濟部礦物局位於金門縣夏興火藥庫「火藥庫緊急通報及監視設備」工程,將其中電腦週邊設備管線安裝配置工程交由原告施作,經原告完工,被告凱霆科技有限公司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之工程款及法定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請款統一發票QU00000000號金額54,000元之存根副聯影本1件、郵局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原告工料叫貨對帳單、完工照片20張為證,經本院分別向經濟部礦物局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查詢,被告凱霆科技有限公司確實向經濟部礦物局承攬「火藥庫緊急通報及監視設備」工程,並已將原告上開請款統一發票於95年11至12月當期申報扣抵營業稅成本,從而原告對被告凱霆科技有限公司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原告主張被告丁○○應與被告凱霆科技有限公司對原告就本件請求負不真正連帶債務,並稱本件係丁○○代表凱霆科技有限公司出面與原告接洽等語,惟查縱令原告陳述為真,丁○○亦僅係凱霆科技有限公司之債之代理人,要非本件承攬契約關係之相對人,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尚屬無據,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金城鎮○○路17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周美玲

  書記官 陳鴻璋

法官當庭宣示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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