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97年度城簡字第6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97年度城簡字第63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永春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特別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城簡字第6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玖仟柒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玖仟柒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永春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春海運公司)原選定清算人甲○○因案於大陸地區監獄服刑不能行代理權,原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審酌丁○○為永春海運公司監察人兼最大股東,復為甲○○之配偶等情,已裁定選任其為被告永春海運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合先敘明。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之支票,屆期提示卻未獲兌現,屢經催索,均未置理,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49,77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止日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等語,業據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3紙為證;被告特別代理人丁○○未到場爭執,僅於民國98年8月7日調查時表示:「(提示卷附支票,法官問:這是不是永春海運的公司章?)應該是,卷附三張支票都是甲○○開給臺北常安國際有限公司。他從來沒有開給銀行。臺北常安就是安梭國際有限公司,同一個老闆陳俊偉,陳俊偉才是永春海運的老闆,甲○○只是掛名的。陳俊偉跟甲○○是因為換票的關係,甲○○才開立卷附三張支票給陳俊偉。這件事情銀行應該也知道。甲○○是受僱於陳俊偉,也不用做什麼事情。就是掛名而已。我在林務所上班,我什麼都不知道。」,對於被告與原告之票據前手臺北常安國際有限公司間存在何種抗辯事由,暨原告對該抗辯事由知情乙節並未具體說明或舉證,自應認原告之前揭主張為真實。
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依年利率6釐計算,票據法第144條所準用之同法第85條第1項、第133條、第9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茲被告所簽發之前述支票經原告於如附表所示日期提示既未兌現,原告自得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按票面額給付,並加計自提示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49,77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酌定被告得免假執行所應供之擔保金額。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 票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號│ │ │(新臺幣)│ │ │ │ ├─┼────┼──────┼─────┼──────┼──────┼─────┤ │1 │永春海運│97年07月11日│888,562 │97年07月11日│97年07月11日│AF0000000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2 │永春海運│97年07月25日│890,554 │97年7月25日 │97年7月25日 │AF0000000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3 │永春海運│97年08月29日│970,654 │97年8月29日 │97年8月29日 │AF0000000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附註:以上支票付款人均為金門縣信用合作社,付款地均為金門縣金城鎮○○路二十五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