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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97年度城簡字第6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許嘉容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城簡字第63號

上訴人
永春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特別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49,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金門縣金城鎮○○路17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許嘉容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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