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98年度城簡字第24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城簡字第24號
- 原告
- 瑞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丁○○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城簡字第24號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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