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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98年度城簡字第2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許嘉容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城簡字第24號

原告
瑞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丁○○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許嘉容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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