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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99年度城小字第1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王鴻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城小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0日通知其於十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99年8月25日向上訴狀所載之住所地址「臺南市○區○○里○○路150巷10號2樓」遞送,並由上訴人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王鴻均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99年度城小字第11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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