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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吳昭瑩劉家祥黃光進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世福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頁審判期日為「102年6月25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2年6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上開顯然誤植之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黃光進

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