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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紀文勝商啟泰梁凱富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0號

公訴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世福
選任辯護人
李建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1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製作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將該判決於民國101年5月9日製作之日期誤載為「100年5月9日」,然此等文字之誤繕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梁凱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曠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