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0號
- 公訴人
-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世福
- 選任辯護人
- 李建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1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製作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將該判決於民國101年5月9日製作之日期誤載為「100年5月9日」,然此等文字之誤繕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