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世福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頁審判期日為「102年6月25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2年6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上開顯然誤植之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