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國輝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國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國輝前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不服而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021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1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春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