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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陳春長蔡惠如莊松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號

聲請人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國輝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國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國輝前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不服而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021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1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莊松泉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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