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6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佳誠
原審指定辯護人 陳素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 號中華民國107 年8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佳誠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7 年8 月8 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9 號判決有期徒刑3 年4 月,該判決已於107 年8 月13日合法送達,有原審之送達證書1 紙附於原審卷可稽(見原審卷八第143 頁)。嗣上訴人於107 年8 月16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緣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9 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在案,惟被告實難甘服,為此,爰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見本院卷一第221 頁),而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乃於107 年10月8 日以107 年度訴字9 號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業於107 年10月15日送達上訴人位於金門縣○○鄉○○村○○00號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判決文書寄存於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為憑,惟上訴人迄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