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二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抗字第二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判刑 (八十八年度連訴
字第六號) ,抗告人逾期提起上訴,經該法院裁定上訴駁回 (八十八年度連訴字第六
號) ,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判決後,係於九十年一月三日收受判決,有福建金門監獄連江分監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被告竟遲至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始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章可憑,已逾十日之上訴期間。雖然其聲明上訴狀所載時間為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與本院收文時間不同,提早二日,但亦逾十日之上訴期間。該被告係另案於福建金門監獄連江分監執行中,本件判決書係向連江分監送達,但其上訴狀卻委由律師提出,且遲延數日,逾期上訴,查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附此說明。
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原審認為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據此理由,以裁定駁回上訴,洵屬正當。抗告人之抗告無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駁回之。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