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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李炫德陳駿璧紀文勝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淑鶯律師
被告
建華航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右列被告因許丕昇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許丕昇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炫 德

                    法 官 陳 駿 璧

                    法 官 紀 文 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書記官 李 麗 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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