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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三年度軍上字第三號

違反部屬職責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李炫德陳駿璧紀文勝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軍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部屬職責等案件,不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四月六

日上訴判決(九十三年高判字第四十七號,起訴案號: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金門

分院檢察署九十二年門偵字第三十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五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應以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法則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提起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稱:案發當天不是士官看管,伊記得也有士兵及內衛兵跟隨,伊安裝CD隨身聽時,輔導長叫伊別裝,伊並沒有很不高興的說「算了,算了,不裝了!」,只是說「好了,不要裝。」,後來回到大寢室把CD隨身聽放好,拿碗筷要去吃飯,剛轉身有人把手伸出來擋住伊,然後伊撥開他的手,後來才知道是輔導長,後來外面有好幾個衝進來罵伊三字經,說伊打輔導長,當時伊很生氣是他罵人還誣賴伊打輔導長,他們把伊抓住,伊就一直掙扎不知道有打到他們,他們都穿迷彩內衣,寢室又陰暗,無法辨識階級,不知道其中也有下士云云。

三、惟查,原判決依憑證人張功業、陳履儒、黃典昰之證詞、國軍金門醫院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九二一三九七號診斷證明書、陸軍步兵第一二七旅步三營營部連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九二)淙機字第一一六號令影本、陸軍步兵第一二七旅司令部(九二)淙行字第0五八三號令影本及陸軍步兵第一二七旅步三營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九二)淙任字第二一四九號令影本等證據,資以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對於長官施強暴及對於上官施強暴,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並以上訴人否認有對於長官及上官施強暴犯行及所為辯解,為飾卸之詞,無足採取,在理由內依憑調查所得證據,詳加指駁;並說明:㈠上訴人由小寢室至大寢室途中,已知悉陳履儒下士依輔導長之指示跟隨其後,上訴人在大寢室內對輔導長張功業為暴行時,當可知悉在其身旁附近之人,應係士官以上之幹部。㈡原審履勘犯罪現場,以上訴人對張功業、陳履儒為暴行之位罝觀察,室內雖未開燈,光線略暗,但因有光線自寢室前門及後窗穿透,對於在寢室內人員之面貌、五官及舉止行動均可明確辨識。㈢上訴人以右手持碗筷毆打士官陳履儒時已是面對面,距離接近,接著上訴人又以左手壓住陳履儒內衣領口,以右手握拳毆打陳履儒,上訴人豈有無法看清楚對方之理。原判決所為論述,核與卷證資料相符,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按認事採證、證據之取拾及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無違背證據法則,自不能指為違法。本件原審綜合證人即被害人張功業、陳履儒、證人黃典昰之證述,並斟酌其他證據,認定上訴人有對於長官施強暴及對於上官施強暴之犯行,已分別在判決內詳述其所憑證據及證據取捨、判斷之理由,核與證據法則並無違背,為其職權之適法行使,並無上訴意旨所指之違法。核上訴意旨所指各節,與法律規定應於審判期間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判決違背證據法則及理由不備之違法情形,不相符合。上訴意旨徒就原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及已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難謂已符合首揭上訴高等法院之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炫 德

  法 官 陳 駿 璧

  法 官 紀 文 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書記官 李 麗 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三年度軍上字第三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部屬職責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