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7年度聲字第15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號
- 聲請人
-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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