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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吳昭瑩陳容正陳坤地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何勝泰
選任辯護人
陳崇善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柏毅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育敏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許丕燕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看守所)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辛銀珍律師

上列被告三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勝泰、吳柏毅、許丕燕等三人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年三月十一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何勝泰、吳柏毅、許丕燕等三人前經檢察官起訴認上開被告等三人係共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 條第1 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且被告何勝泰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土造槍枝及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被告許丕燕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等案件,並經原審就被告何勝泰、吳柏毅、許丕燕等三人所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案件,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四月、十五年二月、十五年三月;另就被告何勝泰所犯前揭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就所犯上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十九年;另就被告許丕燕所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三年七月,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十八年等各在案。嗣被告等三人不服原判決就其所犯上開各罪均提起上訴,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1日訊問被告三人後,認被告何勝泰、吳柏毅、許丕燕等三人,自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至金門水頭碼頭之運輸方式,欲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進入金門地區,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三人經常來往進出大陸地區,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規定之情形,即被告三人等所犯均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且均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均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9年8 月11日予以執行羈押在案,並經本院於99年11月1 日、12月29日訊問被告三人後,因認被告三人上開羈押之原因與理由仍存在,而分別於99年11月1日、100年1月3日對於被告三人裁定延長羈押各二月在案。

二、本案因被告等三人提起上訴,上開被告三人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均即將屆滿,惟被告三人所犯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上訴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6日判決被告三人上訴駁回在案。本院訊問被告三人後,仍認被告三人均犯罪嫌疑重大,被告三人上揭羈押之原因與理由均依然存在,故認被告三人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100年3月11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陳坤地

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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