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泰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岳瑜律師
- 被上訴人
- 建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贊
- 訴訟代理人
- 李志澄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美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