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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吳昭瑩黃光進劉家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3號

上訴人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被上訴人
建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贊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美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劉家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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