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

給付工程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吳昭瑩莊松泉陳春長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鼎祥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昌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明珠
被上訴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明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