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鼎祥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昌
- 訴訟代理人
- 張玉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明珠
- 被上訴人
-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明
- 訴訟代理人
- 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